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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大陸子公司聘請台籍人士調任問題  2017/9/18
 
 
Q

 關於大陸蘇州子公司聘請台籍人士有下列幾點疑惑,還煩請解惑:

一、公司大陸蘇州子公司2016/2/18聘請台籍人士業務A:
(1).蘇州子公司沒有與業務A簽訂大陸勞動合同,
(2).業務A在大陸沒有投保社保、公積金。
(3).用蘇州子公司發薪給業務A,員工外派上海。

二、現近期業務A表現不佳,主管想做下列處理:
(1).調回蘇州子公司生產部門,工作地點、職務內容都不同,薪資可能會調降。
(2).或是資遣作業,預計9/30。

三、想詢問:
(1).業務A是台籍人士,但是由蘇州子公司發薪,上海工作,所以他應該適用台灣法規?還是大陸法規?
(2).若適用大陸法規,要怎麼調任作業程序才會合法?
(3).若適用大陸法規,在資遣前要做哪些作業程序才會合法?

再麻煩老師抽空協助,謝謝。

 
A  

1. 業務A是台籍人士,但是由蘇州子公司發薪,上海工作,他與蘇州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應該適用大陸法規。

2. 雖未簽大陸勞動合同,但與大陸子公司有勞動關係的證明(薪資),如果有證據證明他表現不佳,則可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項不能勝任之規定,單方調整工作崗位,再俟後續表現決定去留。

3. 可以上述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二項不能勝任之方式處理,或者以勞動合同法的36條協商方式處理。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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