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員工加班時,公司要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4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法律規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規則
四川省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號)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本意見第29條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29條規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及二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12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即未扣除社會保險費、稅費等之前的當月工資總額,但不應包括:(一)加班工資;(二)非常規性獎金、津補貼、福利。
1.從上述的四川高等法院之解釋,可以解析如下:
(1)法律允許公司與員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只認可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約定途徑為: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法律不認可由規章制度的制定方式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3)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沒有約定的,按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所以沒有約定會增加公司的成本。(這是四川的解釋規定,其他地方的解釋可能不一樣)
2.公司如何落實到人資操作呢﹖
(1)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並非月實際工資總額)。
(2)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加班須要經過審批程序。
員工加班,須要事先填寫《加班申請單》,經由報部門主管或權責單位主管批准。未事前報批的,自行加班的,一律不計加班工資。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 】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