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帶薪年休假確實是企業必要重視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之認定。所謂連續工作滿12個月,依大陸人保部復函:《辦法》第3條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因此在實踐中就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1.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例如C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是屬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含義,當然可以享受年休假。
2.職工不間斷地從其他單位到本單位工作且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滿12個月以上,如C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後跳槽到B單位工作,在這當中除了雙休日外,沒有中斷過工作,也是屬於在B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職工曾經在其他單位不間斷地工作滿12個月以上,如C職工曾在A單位工作過13個月,然後失業了3個月,再跳槽到B單位,是否屬於在B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呢﹖有少數地方認可此種模式。 但大部分地方則不認可。
所以貴公司內部規定需於「本公司」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當然是與法令有相牴觸。
所以要在實務處理上入手,招聘新員工時,要先了解該員工是否在前單位或與前前單位合併計算有連續的事實,如有則依法應當給於年休假,當然如能招聘到有中斷情形的員工,則該員工就必需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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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