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公司在11/5拿到開業執照申請到勞健保,但員工9/12提前就開始訓練;這段期間若是屬於訓練期間,不屬於勞動契約,勞工以原來之資格加健保,是可以的。
2.反之,若是勞動契約已經成立,應該依法辦理勞保及健保加保手續。
3.若勞健保投保單位成立過晚,員工9、10月健保給付,由自己負擔較無問題,但勞保年資受損建議與勞工協商賠償之,較無爭議。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保、勞退、職災補償基礎入門】、【勞健保投保實務操作與保費調節】、【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免費提供【勞動契約公版範本範例】】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