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 請參閱2009年1月4日,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就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並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 一 )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 二 )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 三 )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B. 大陸職工福利費(14),不含五險的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因為五險的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是以企業成本科目列支。
 
相關課程請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大陸勞動合同管理(訂立、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