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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勞動合同法】大陸員工問題  2018/11/26
 
 
Q

 請問老師:
一、員工給薪方式一部分在台灣,一部分在大陸,是否可行?台灣有勞健保,大陸是否可不保社保?
二、員工未預告離職是否有相關罰則?
三、試用期間內資遣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提供員工返台假(一年四次,一次七天),是否可不再提供年休假?
五、五大社保依去年度平均工資投保,若為新進員工依據為何?
六、已簽訂台灣公司勞動契約,需額外簽訂勞動合同嗎?

 
A  

一、員工給薪方式一部分在台灣,一部分在大陸,此方式是可行的。另外該員工在大陸長期工作,因與大陸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按規定是要參加大陸的社保,惟依照大陸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025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已在臺灣參加勞健保,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臺灣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必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換言之,臺籍員工在大陸只須參加醫療、生育和工傷等三種社會保險

二、員工離職,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如未依照上述程序離職因而給企業帶來損失的話,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

三、試用期間內解除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條件,是不必支付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可以把年休假日數分配在返台假日數裡面

五、依進入公司的第一個月計算

六、這種情形屬於派遣關係,是不必再簽勞動合同的。

 

相關課程請參考協會網站【大陸台商人資人員教戰手冊】、【大陸員工請假管理、工資規定與社會保險福利管理 】、【大陸勞動合同管理(訂立、執行、變更、解除、終止)與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



蕭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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