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您可參依上開條文規定與雇主協商工作調動情形,說明調動後工作為體能所無法勝任之理由,請求回復原職或再調動至其他合適之工作。
二、若協商沒有結果,建議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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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