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若已提早告知9月因不可抗拒因素歇業,A同仁仍可依法提出育嬰假至歇業日。
2.      育嬰假期間是不列入資遣費年資計算。
3.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留職停薪期間均不計入。
4.      前六個月平均工資以勞基法工資為準,不包含其他獎金及年終等。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2019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徐卿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