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以下問題請問1.關於退職所得的認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今天不論是與員工合意離職或資遣而另外因該員工在職期間的心勞及貢獻發放的離職金(名目可能是離職金/轉職津貼/貢獻獎金),此筆是否屬於退職所得?採取定額扣繳?2.若非屬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扣繳稅額?是依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標準?還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起扣標準扣繳?謝謝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第1項第3款第1目暨第2目規定,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同條項第9款規定,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hellip等所得。
所詢今天不論是與員工合意離職或資遣而另外因該員工在職期間的辛勞及貢獻發放的離職金(名目可能是離職金/轉職津貼/貢獻獎金),參依上開規定,核認此筆離職金屬於退職所得。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薪資結構調整及相關稅法處理實務】、【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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