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2.承上,一年返家的車資4次由公司以實際發生車票支付給員工,若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則非屬具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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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