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息日雇主能否加班乙節,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復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款規定,雇主依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即公告周知。以及依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並應徵得勞工同意後實施之。執行延長工作時間,並須遵守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至於休息加班費如何計算,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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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