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同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二、依上開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應依附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三、勞工總人數50人至299人之事業單位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表及其應行注意事項,詳參附表四:
事 業
性 質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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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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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場服務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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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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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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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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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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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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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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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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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度之第一次臨場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會同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進行現場訪視,並共同研訂年度勞工健康服務之重點工作事項。
二、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以至少2小時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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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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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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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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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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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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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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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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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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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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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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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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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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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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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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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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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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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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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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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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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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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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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