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且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綜上規定,雇主係不能透過派遣公司管理,然後在外派到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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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