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師一個問題,近來疫情升溫,我們公司在百貨公司或者大賣場設有專門櫃位,百貨公司或賣場因應防疫停業二天,或者要求各設櫃廠商的員工出勤做二休二,如此一來如果當月休假已經超出每月可以休假天數(可休假9-10天), 請問 可以每月排休假都已經休完了,公司對於這些員工給薪不給薪?
根據勞動部109年7月1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635號函修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應確實依約定辦理。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3月5日勞動2字第0980130120號函釋略以:「事業單位實施施縮減工時(無薪休假)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所詢因應防疫停業二天或員工出勤做二休二,涉及原勞動契約約定工資、工時之變更,勞資雙方須重新簽訂實施減班休息時間,約定每日工時,以及每月工資。如未經勞工書面同意實施減班休息,以致勞工工資短少,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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