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用勞基法 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資方跟所有被資遣的員工說明是因為疫情,被政府強制處份配合做確診飯店,確診者及醫療人員會進駐飯店,只需要一些備餐送餐及打掃員工其餘員工資遣,無法給預告期及預告工資,這部份人事己有報備勞工局。 資方又說這其實也算天災⋯⋯ 非常時期,也請員工大家要互相一下。 有跟資方說明這樣的作法是違反勞基法,但資方還是堅持沒有錯不支付預告工資。
請問勞工因該如何爭取自己的預告工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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