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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規】擔任子公司總經理的特休是否可換代金?  2021/10/13
 
 
Q

 個人任職於某集團公司(擔任協理職務),同時也兼任某子公司的總經理(也是該子公司的董事之一).
請教,個人是否適用勞基法?
年度未修完的特休是否可換代金?
若是離職,未休完的特休是否可轉換為未休代金?(個人的薪資是以該子公司的名義發放的)

感謝

 
A  

一、所詢任職於某集團公司(擔任協理職務),從職稱來看,從屬性較高,如為雇傭關係,則適用勞基法,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應發給應休而休日數之工資,俗稱代金。另如因離職,其未休完的特休,雇主仍應發給應休而休日數之工資。

二、同時兼任某子公司的總經理兼董事來看,從屬性較低,似為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但如從屬性仍高,同時兼具雇傭與委任關係的話,也有可能適用勞基法。這部分可參閱勞動部108年11月19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8698號函發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參考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以釐清是否適用勞基法。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派遣法律規定及發展趨勢】、【2021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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