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須於僱用時即與員工約定。
二、其次,實施變形工作時間及加班,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1條及第32條第1項規定,應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之。
三、再者,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1、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2、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四、最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加班費: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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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