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有規定16:00-00:00、00:00-08:00這兩個班的同仁可享有夜班津貼,但這段時間前後加班的話,夜班津貼是否該納入計算時薪裡的依據? 例如:加班2小時,是否應該是1708+500(夜班津貼)/8=232.5232.51.342 為加班費依據
公司規定16:00-00:00、00:00-08:00這兩個班的同仁可享有夜班津貼,如其具有常態性,只需有輪值之事實,即可獲得固定金額之夜班津貼,即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再者,兩個班的同仁每月領取之班津貼,與夜間工作日數息息相關,報酬之計算與夜間勞務提供次數形成對價關係,而具有「勞務對價性」的話,則夜班津貼本質上應屬在特殊時段從事工作之工資報酬,自應納入延長工作時間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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