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要派單位事前面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處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當事人得就招募廣告、面試時間、地點、人員姓名等能收集或受領之資料,交付主管機關查處,同時當事人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2及3項規定(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向要派單位提出締約請求(書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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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