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好,想請問周日為公司例假日,如因突發事件而需出勤工作,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並加給一日補休,想請問如果加班12小時,補休是給一日8小時還是要給12小時呢?
1. 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2. 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3. 至於補假休息之時數,法無明文規定,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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