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請問711勞工一個人上班合理?大夜因為沒啥可人基本上都一人還有自己的工作夥伴常常偷懶摸魚導致加班時間曾加可以跟老闆要薪水?(我們有鮮食是說好了東西來就要上幫忙上)所以如果這鮮食持到會剛好快要下班時間留下來幫算加班?請問我長期下來跟哪個混水摸魚的同人上班上到腳底傷大腿肌肉痛算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所以我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能申訴?
『請問711勞工一個人上班合理?大夜因為沒啥可人基本上都一人還有自己的工作夥伴常常偷懶摸魚導致加班時間曾加可以跟老闆要薪水?(我們有鮮食是說好了東西來就要上幫忙上)』上述問題偏為管理層面非法律問題,建議向雇主反映。
超過工作時間之工作即為加班,不論時間多短。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是指,係指契約所訂之工作本身暨工作場所對勞工有危害健康之虞,但不含工作之本身性質所具之工作風險。你離職要視為非自願,有高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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