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動部111 年 4 月 7 日勞動關二字第 1110135532 號函修訂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第十四點特別休假內容供參;
茲因甲方與○○○(以下稱要派單位)自民國(下同)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訂有要派契約,於要派契約期間內,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要派契約屆滿、提前終止或要派單位要求改派時,除有本契約約定之終止事由外,乙方之工作地點、工作職稱、工作內容等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有關乙方派遣至要派單位期間之勞動條件,經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后,俾資遵循:
十四、特別休假:
(一)  甲方應依乙方之工作年資,依法核給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乙方為要派單位原使用之派遣勞工,經甲方僱用並指派繼續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而未中斷年資者,為保障乙方休假權益,特別休假日數之計算應溯自乙方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第一日併計其服務之年資。
(二)  乙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復職後繼續服務於同要派單位,除留職停薪期間外,依前款規定併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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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