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依據上開令釋11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而且1月13日當天放假一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所詢星期六(1/13總統大選)的零時到星期六早上八點輪班出勤,符合上開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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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