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ㄧ、112/11/9第一段下班時間主管交代外出購買試菜用品木炭,回公司路上發生車禍屬於職災。11/17主管聯繫表示若傷勢好一些協議12/1復工指派輕鬆簡單工作、不負重文書作業、坐著工作,勞工答應嘗試12/1復工。二、12/1~3日復工仍做原有職務需要搬重低頭且學習文書叫貨作業,勞工傷勢無法負重且傷勢有加重不適,12/4回診醫生開立醫生證明休養二個月、持續復健治療。12/5提出醫生證明繼續請假休養復健,請問復工後,身體無法負荷工作,提出醫生證明繼續請假還算是職災嗎?謝謝您
1.仍屬職災醫療期間,應受到勞基法第13條保護。 2.可以要求職災勞工至勞動部指定的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復工評估。
相關院所查詢網址:https://www.coapre.org.tw/accidents-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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