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需明確訂定撫卹標準,係指非職業災害之一般災害撫卹,且事業單位如未依上開規定將撫卹事項訂入工作規則,於該工作規則送請主管機關核備時應通知補正。至於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時,雇主除給與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外,是否仍應給與撫卹金?標準是否要明確?-台北市政府工作規則範本請各公司視實際情形選擇訂定與否或自訂,但桃園縣政府和台中市政府提供之範本,則有列出標準,似乎是要訂立標準,工作規則方能核備通過。此一不同標準作法,應當何解?就教於老師,謝謝。
一、勞委會的解釋令指出撫卹是指一般災害的撫卹,就法律而言,並未規定雇主就職業災害須撫卹。  二、不過,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普通傷病事故都撫卹,何況是職業災害,故建議工作規則也將職業災害的撫卹納入 ,只是在訂定撫卹條款時,須考量財務狀況、撫卹對象、撫卹要件、撫卹抵充及撫卹請求權等問題。 三、至於撫卹金給與標準,法無明文,事業單位可任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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