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個人權利的假別有婚喪假、年休假、女職工生育假、病假、事假,屬於個人因素的假別,詳述如下﹕
一、婚喪假 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1~3天的婚喪假;實行晚婚者(男滿25歲,女滿23歲)另給7天的有薪假期,但各地方的規定可能不一樣,【請查各省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二、年休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女職工生育假 女職工生育假享受不少於90天(勞動法第62條)。依1988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經醫務部門證明懷孕流產的,懷孕不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配合晚育(一胎化政策)的另增額外的產假天數,依各地方政府規定略有差異。【請查各省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四、病假 有關職工病假之天數,依照各地方政府規定的病假天數給假,例如上海市的規定為病假工資按實得工資的70計算,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換算方式為工資基數除以發生當月的計薪日數(21.75天)。【請查各省出台的《工資支付條例》】 若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連續住院治療的,享有醫療假,根據職工本人在企業的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具體內容可參閱大陸勞動部1994年12月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五、事假 職工因私事需親自辦理時,應給予事假,事假需扣工資,企業可視狀況自訂事假日數。
蕭新永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