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大陸的女職工保護規定法中,並沒有很詳細提到說,若女員工因懷孕而造成身體不適,從懷孕一開始就由醫生開有安胎之証明,就可以一直休息,還是要參考大陸那一個法規呢??公司就要給予病假的薪資嗎??還是要用什麼假別呢??此部份可以一直維持到該名女員工生產完為止,只要該名員工持繼提出安胎証明,公司不可以給予資遣,請老師協助了,謝謝~ ps:我們公司在上海松江
妳的問題是保胎(安胎)的病假問題。關於女職工保胎的規定是1982年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的復函》中規定的。復函中關於女職工保胎的規定是「需要醫院出具證明,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病假處理,保胎期間的工資也按病假工資支付」,這些規定與勞動法律法規關於病假的規定無異。實踐中,醫生認為孕期女職工需要保胎休息的,都是開具病假單。所以,孕期女職工需要保胎休息的,就直接將請假單交給公司,由公司按照核決權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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