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勞動契約有規定,員工不可利用公司電話地址,做為和銀行信用卡.銀行借貸往來的通訊,因某部門主管有欠銀行錢,銀行打手機都不接,所以,銀行一直打來公司找該員,公司人事和該經理商量,是否可請銀行不要再打來公司...話沒說完,該經理很生氣說,叫公司發薪,我就還錢了..另一名更高階主管也常常有銀行打來找人啊,人事為何不去對他說?幹娘...拍桌子...等等真的很沒品,請問.這樣的主管,可以有罰則處理嗎?且這名經理很愛開黃腔,真的很想利用公權力治治他
一、 除非這位主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是違反公司訂定工作規則相關罰則之規定,才可以據以處罰。
二、 至於這名經理很愛開黃腔的行為,如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規定,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檢舉其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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