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老師:1.應休未休之工資會有併入計算平均工資的問題嗎?2.若倉庫人員因倉庫搬遷,為補助交通費為目的而支付的交通津貼,應改為(交通補助費)並以(補助費申請表格+單據)來證明即可嗎?也就是計算加班費或事病時也不必列入計算了是嗎?3.同樣的交通津貼支付給特定人員(如:總經理拜訪客戶或財會人員往來關係企業用印等等)若職務變更即取消該津貼,這樣的特性可否視為交通補助費?又職務變更時即取消該津貼的字眼可否在申請表上註記即可?
一、 如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係可歸責於雇主,且落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會有併入計算平均工資的問題。
二、 本案補助倉庫人員因倉庫搬遷而支付的交通津貼,如非按月固定給予,要核實申請才給,並不屬工資。
三、 同上所述,支付給特定人員的交通津貼,如非按月固定給予,要核實申請才給,並不屬工資,其與因職務變更即取消該津貼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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