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們大家好: 一、如果公司已為員工投保勞保,也投保了商業保險公司的團保,若這個員工發生職災身故,而雇方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家屬向公司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問一下,若不論職災補償這一塊,單就商業保險的壽險及意外險部份,若公司與家屬合議簽立切結書,以家屬提供員工死亡之相關證明,公司以團保的壽險或意外險給付來抵充民事賠償,可以這樣做嗎?有什麼法規或函示有關保險抵充民事賠償的依據嗎(第三責任險與僱主責任險不論,以人壽保險公司的壽險或意外險來說的話)?因為總覺得勞基法第六十條的說明不夠完整。
二、若公司雇用了積欠債務之員工,公司與員工合議簽立切結書,每月薪資以現金給付,並不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因擔心員工發生職災或疾病身故,員工之家屬會以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提出職災補償金及勞保身故理賠金,故另行與勞工簽訂切結合議以團體保險投保員工三十五倍月薪之壽險及四十五倍月薪之意外險,待員工發生身故,以家屬提供員工死亡之相關證明,公司以團保的壽險或意外險給付來抵充職災補償及勞保死亡給付,因為都是要雇主付出一筆錢,將給付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是否可以? 感謝老師們撥空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