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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可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2009/10/14
 
 
Q

 由員工主動依勞基法第十四條提出勞資爭議協調,本公司此一員工上班摸魚打混,公司因待念其年紀已大,一直未做出懲處,未料員工因其已年滿45歲要想領失業補助故主動提出以公司未依勞基法特休之給予方式休假,一年僅給7天為由主動要求資遣,最後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同意書,當庭本公司主張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此一員工,調解主席亦說明本公司可不開立,要員工自行向縣政府開立,但事後此一員工又回公司要求公司要開,請問對此一情形公司可以拒絕不開嗎?此事很急請回覆謝謝解答.

 
A  

一、 本案勞工可依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之結論辦理申請。

二、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勞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可向服務公司之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發給證明;如取得有困難者,尚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如 貴公司拒絕開立,該法尚無相關罰則。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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