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問題想請教老師煩請轉達,謝謝派遣公司承接政府的計劃,一年一簽,雖然是用專案名義,但已3年了,這個專案一直都是存在的,若派遣人員(定期契約一年一簽)因不適任而被資遣,有資遣費的請求權嗎? 公司的製服及名片由員工支出合理嗎?又或者該如何做才會合法 試用期期間不適任而資遣,請問有資遣費的請求權嗎及可以請雇主開立非自性離職嗎
1.派遣公司與員工間仍是僱傭關係 至於是定期或不定期依所敘述很難認定   若是不定期要給資遣費反之不要給
 
2. 試用期期間不適任而資遣,有資遣費的請求權可以請雇主開立非自性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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