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常遇到業務人員試用期為達績效要求事宜,請問是否可以簽訂定期契約?是否有違反繼續性工作意涵?或是有什麼方法可以使用呢?
試用期間與定期契約無關,試用期間的工作是否為繼續工作應視該工作內容而定,如是不想付資遣費,在司法機關訴訟上雇主會勝,但行政機關不認同試用期間屬契約前階試驗期間,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解僱事由,上課(勞基法-進階班)時我會勸同學遇有該類情形,遵從行政機關方式較有利,因資遣費數額很少,且員工多半不會告雇主,而是向行政機關申訴,此必招來勞檢及處罰,損失會比付資遣費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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