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如公司應徵契約工人員時.一般契約可簽多久,如只簽三個月那三個月到期之後可否重新簽契約,還是只能轉正職員工.
勞基法僅有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規定,定期契約是指非繼續工作,並非以約定一定期間之契約為定期起約。你所說的簽約方式理論上不符法律規定,如已簽三個月為一期之契約,即為員工,是否正式法律不限制,但所有勞基法之規定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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