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個人一直在上貴協會的課程,我的工作是負責人事管理,故先前有上過黃馨老師的如何訂定員工規則內容的課程,目前有關於勞工請假規則,我有一些不清楚,可否請教: 勞工請假規則 第 四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上列意思是可以說: 若每次員工感冒請假一天去看醫生時,有收據時,就可以向公司申請病假一天,但公司只能扣半天的薪資,當 作請半天假。合計一年普通病假不能超過30日,即只能扣15天假。因為我問勞工局的人員,他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教老師?我的說法是正確嗎??? 煩請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