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目前因公司營運量縮減故人事主管欲採取全廠無薪休假方式請員工休息但時間未定請問一下這個作法合法嗎?另若請員工自請留職停薪是否違法?另請教該如何正確處理因營運量減少而人力過剩的問題?
一、 公司因營運量縮減,欲採取請員工休息之全廠無薪休假,涉及勞動契約之變更,依法須徵得勞工同意方得行之。
二、 有關公司欲處理因營運量減少而人力過剩的問題,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經濟性解雇、第16條預告期間、及第17條資遣費及第56條退休金給予之規定辦理,至於新制勞工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資遣費之規定辦理。另外要記得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屆時如達到大量解僱勞工之門檻,並應於合乎規定情事之日起60天前,辦理大量解僱通報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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