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可否請教有關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部份:一、若有一名員工因為職業災害已領工資補償屆滿二年後,經確定審失原有工作能力,而僱主也一次給予四十個月的工資,那請問給付完後這名員工是算仍還在職嗎?二、若還算在職,僱主給完他四十個月工資後可以解僱他嗎?三、承上問項,若可解僱,還需給予資遣費?四、承上問項,需用勞基法第幾條解僱?五、若是這名員工最後是全殘,僱主給付完殘廢補償金(或是領失能年金),勞保退掉後,這名勞工還算在職嗎?麻請老師回覆,感謝您~
雇主給付四十個月工資,是免除工資給付責任,僱傭關係並未終止。如要終止,必須回到勞基法第十一條、十二條或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如是全殘喪失工作能力,應屬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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