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個人服務的公司,因在中國大陸多處有駐點,因此對於外派人員,在雙方同意下,外派前均有簽立外派承諾書,而外派承諾書的內容,有雙方約定的派外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賠償等內容,請教老師:我們每一個外派人員均有簽一定的外派期限,如業務單位同仁是三年一簽,後勤單位是兩年一簽,但目前問題是,期限屆滿後,公司並沒有再做續簽作業,而外派人員依舊在派駐地執行工作,在此情形下,請問: 1.此承諾書的效力在無續簽外派期限下,以法律的觀點來看,仍然有效嗎? 法律對此部分的解讀是什麼? 2.上述部分,有無須補救之措施或建議? 3.公司因考量無法明確判斷外派人員確實所需的外派期限,以致於除非是個別產業的轉移或業務的突然萎縮下,才會在雙方同意下,執行外派人員調回作業,針對此部分的實際需要下,對於新的外派人員在要簽立外派承諾書部分,有無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