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公司現場人員實施24小時三班輪班排休制,依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日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假設勞工12/1排休,下一次排休日應為12/8或12/8前之日期,請問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又或者是統一以禮拜一至禮拜日為一基準點?謝謝~~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日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並未規定休息日一定為哪一日;勞資雙方可以協商星期一至星期日之一日為例假日,且例假日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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