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敝公司某部門因有員工因病留停,因考量工作量問題,故希望以定期契約的方式召募該員。請問,若以12/7上班,到99/06/30的話,是不是應以特定性契約簽訂?另,時間到了,是否以勞基法第18條,不用給予資遣費?有無應注意事項?(在勞動契約上就註明)謝謝您!
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是指非繼續性工作,因員工留停,替代人力之契約可否視為定期契約,僅性別工作平等法定有明文,因病的替代人力無相關規定。如果員工員工作是繼續工作,接替者應為不定期契約,請參考勞基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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