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因公受傷休假是給予全薪,因公傷所造成的傷害,休養期間是否有一個限制至少公司要給予多久的假期為合理的,而較不會引發爭議,還是由公司自行判定,因近期公司人員,因為工作不小心而傷到眼睛,有住院一星期,事發到現在都有一個月之久了,所以才請問一下公傷是否有限制公司應該要給予員工休多少的公傷假才合理,而面對這樣的員工,以公傷為由,不斷的推說因公傷導致身體不舒服(員工本身之前就出缺勤很差),而不來上班,請問有什麼辨法解決,讓公司傷害及成本都可以減少至最低,謝謝了~~~~
一、 勞工發生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即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至於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二、 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如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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