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有派駐大陸員工合約為一年一簽(自94年開始),但今年的合約到期後,明年公司不想再跟他簽約, 請問這樣的合約是否為定期契約的一種(如是,應屬哪一種). 公司應該付資遣費的話,該以何名目做資遣通報? 如以勞基11條(2之業務緊縮或4款之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的話,是否會影響將來再聘僱其他員工? (因實際上將來仍考慮再聘僱員工至大陸工作).
如果是公司的員工,依你所描述,應不屬定期契約,要解僱員工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或第十二條之事由,至於是哪一種事由,是雇主必須舉證,不是隨便編撰一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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