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發出錄取通知單予即將報到的新人後,發現該員於前就職公司有挪用公款及洩露公司機密的不良記錄,請問若在他尚未報到前即通知他取消報到,合法嗎?因他尚未報到,是否仍會產生資遣費的問題?
通知新員工報到是事前確認就任意願後才發通知,或還是發通知後,以員工實際報到為準。前者是指契約已成立,通知書僅為告知,後者是指契約以實際報到為成立。不過該兩者皆與是否有資遣費無關,重點是,如屬前者,雇主違約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可能有損賠的問題,如屬後者立即再發通知取消報到即可。至於雇主違約是否有正當理由,即視洩密及挪用公款,員工是否有隱瞞或主動告知義務。這需視雇主工作是否與該兩行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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