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60歲之退休勞工,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後因公司欠缺相關人力,再以定期契約僱用此勞工,公司理應為此勞工投保健保、職災及提撥新制退休金,但此勞工相當“堅決”公司不用替他投保健保、職災及退休金,請問:1.公司不替此勞工投保健保、職災及退休金,是否有相關罰則?2.公司是否能與此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內含此勞工自願放棄投保相關保險等字眼?
健保及勞退要,勞保職災要與不要皆可,違法有罰則,請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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