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好,想請問一下,所謂的約聘,指的是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嗎?如果公司是與員工簽一年的約聘,因有區分臨、短、季、特四種,所以這是屬於特定性的定期契約嗎?如果這個員工表現不錯,隔年再續聘(中間沒停超過三十日),那麼這個員工是不是就算是不定期契約的正式員工了嗎?麻煩老師,謝謝~
勞基法沒有約聘一詞,勞基法第九條僅規定勞動契約有定期與不定期兩種,沒有約聘。與員工訂定之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不是以約定一定期間視為定期契約,而係以員工工作之性質是否為「非繼續」工作而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參考)。如工作性質屬非繼續性,再依據其工作情況,訂定臨、短、季、特不同之定期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一年以上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就你的說明來看,該契約應不屬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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