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條不能經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出勤。其他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八小時以內皆以一日加倍計,超過八小時部分,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計。
兩週工作八十四小時員工遇有國定假日皆應休假,該假日如為例假日皆應補休。如正常工時是兩週八十四,實際工作時數是兩週八十,則應視對調休假日是否已經抵銷工作時數,如已抵銷,則不需補假,如未抵休,就要補假。可參考勞基法初階班講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張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