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老師:服務業的休假及上班都與一般上班族不太相同,如果公司給假一個月7天(是符合勞基法的),但員工會依照自己的需要排休假,可能一次連休7天,之後的23天都要上班了,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公司該如何因應,如果答應了是否會被勞工局等相關單位開罰,如果勞資雙方協議好即可,是否又應該先與員工簽立契約之類的文件呢?還是在公司規章上載明即可?
排休應該是雇主的權利,無論如何約定,皆應每七天休息一天,至於多出三天之休息時間,得不依前述之方式,而可自行約定。絕對不行連續休假七天,再連續工作二十三天,這種約定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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