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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上過張中興老師及簡文成老師的課,深感兩位老師對大家啟益良多!希望今天的問題可以請教到兩位老師的意見,看是否相同。謝謝!
問題如下: ‧公司規定「年度於12/31結束」; ‧公司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依勞基法)。 ‧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天依當年度在職期間比例給假(例:10/1到職,給71/3天)。 ‧差勤計算期間是11/1至隔年10/31;因此每年11/1起公告並開放可預先使用新年度之休假,惟若於11~12月間離職,需將預請的休假天數以事假計扣薪資。
12/1離職的同仁說: 今年的假10/31前就用完了,11月我當然可以用新年度的假,因為我1~10月又累計新一年度的工作年資了!不然今年的假從去年10/1用到今年底,使用14個月,超過一年怎麼可以?違反勞基法!
雇主說: 休假日是新年度開始(1/1起)才享有的權利,11/1開放先用是假設同仁都會繼續在職而給大家方便。既1/1新年度不在職,自無使用新年度休假權利。 休假日期本來就是勞雇協商,我不是沒給,只是規定休假只能在1-10月休,11-12月就當給繼續在職同仁的預先使用權。並不違法!
請問老師,誰說得對?謝謝!敬祝 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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