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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休假管理】年假管理問題  2010/2/4
 
 
Q

 您好:

我上過張中興老師及簡文成老師的課,深感兩位老師對大家啟益良多!希望今天的問題可以請教到兩位老師的意見,看是否相同。謝謝!

問題如下:
‧公司規定「年度於12/31結束」;
‧公司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依勞基法)。
‧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七天依當年度在職期間比例給假(例:10/1到職,給71/3天)。
‧差勤計算期間是11/1至隔年10/31;因此每年11/1起公告並開放可預先使用新年度之休假,惟若於11~12月間離職,需將預請的休假天數以事假計扣薪資。

12/1離職的同仁說:
今年的假10/31前就用完了,11月我當然可以用新年度的假,因為我1~10月又累計新一年度的工作年資了!不然今年的假從去年10/1用到今年底,使用14個月,超過一年怎麼可以?違反勞基法!

雇主說:
休假日是新年度開始(1/1起)才享有的權利,11/1開放先用是假設同仁都會繼續在職而給大家方便。既1/1新年度不在職,自無使用新年度休假權利。
休假日期本來就是勞雇協商,我不是沒給,只是規定休假只能在1-10月休,11-12月就當給繼續在職同仁的預先使用權。並不違法!

請問老師,誰說得對?謝謝!敬祝 教安

 
A  

員工年資計算是自受僱之日起算,員工於年度中是否有新的年假,應視年資而定,貴公司如針對員工,不足一年之年資依比例給假應無問題,新年度另外計給全年年假。例如員工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到職,當年十二月依比例計假是優於法律,第二年(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服務滿一年仍須再計給七日假,第三年(一百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就會比較麻煩,如果合計年資滿三年(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員工已滿三年)給假就應跳一級,依年度計算該年(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應給十日休假)應休十日,不能銷掉未滿一年之年資,不然會有給假落後之虞,今天你的問題是要計算該離職員工自受僱日至離職日,年資是多長,離職當日是否滿一年,如不滿就無休假權利,如你銷掉他受僱第一年之年資(雖然你有依比例給),那你有可能在應晉級他的休假年資時有落後,此時他會主張你要補假。依前例,員工第三年(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十二月一日離職,他年資已滿第三年,應休十日(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如果皆無前揭所說情況,雇主優先開放休假,而離職員工如使用後必須返還工資的約定,並無違法。



張中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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