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依勞基法規定,資遣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員,需於十日前預告且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需於十日前通報勞工局,那請問老師,如果公司要資遣的這名員工工作不到三個月,可以不需要預告嗎?那這樣資遣通報一樣還是要十日前開嗎?還是資遣後三日開呢?因為曾經去縣政府幫朋友調解,勞工局是要對方(雇主)調解完後三日內補開即可,這點有點不解,請老師說明,謝謝~
就服法第33條並無工作不到三個月不要資遣通報之規定  勞工局是要對方(雇主)調解完後三日內補開即可  應是權宜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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