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因敝公司有申請國防役(任職四年)及研發替代役(任職三年),當他們役期服滿之後,就可以拿到退伍令。可是有些人適合留任,有些人不適合留任,此時,是否可以用特定性契約(這樣的兵役是專案)的立場,不必支付資遺費呢?另,特定性工作所指為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這句話要滿足三個要件:1.特定期間,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2.非繼續工作。3.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請問針對對象是國防役或替代役的話,我們也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嗎?謝謝您的解惑,感恩!
應該是不可以 因爲依兵役法等 事業單位要保留底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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